达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0号)。
二、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三、申报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可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下载);
(二)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者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按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向申请者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回复;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028)8693458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8)86112724
网 址:省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sc.hrss.gov.cn/
省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8)86135127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0号)。
二、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三、申报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可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下载);
(二)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者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按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向申请者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回复;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028)8693458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8)86112724
网 址:省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sc.hrss.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8)8613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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